說說特殊情形下的仲裁當事人那些事兒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本條規定主要講述了特殊情形下的用人單位的仲裁主體地位如何確定的問題,從程序上明確了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仲裁當事人地位,在出現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這些特殊狀態,導致用人單位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時候,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中應當將上述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通過擴大仲裁共同當事人的范圍,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特殊情形下共同當事人的適用條件
(一)將用人單位和出資人等列為共同當事人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出現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這些特殊狀態不能承擔責任,但其主體資格并沒有消滅;
(二)作為共同當事人的出資人、開辦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分別針對不同的用人單位適用。
列為共同當事人的途徑
(一)申請仲裁時直接將條文中所列的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歇業等特殊情形下的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或者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列為共同被申請人。
(二)申請仲裁時未將條文中所列的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歇業等特殊情形下的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或者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列為被申請人的,經釋明或者一方當事人發現后可以提出請求追加被申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后再重新申請。
(三)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員會發現存在條文中所列的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歇業等必須追加當事人的情形的,可以依職權主動將用人單位的出資人或者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列為共同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