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接待群眾來訪咨詢中我們發現,有些群眾對仲裁結果作出后,是否可以上訴、多久可以上訴等當事人訴權問題存有疑惑。那么,仲裁裁決書作出后,當事人有怎樣的訴權,或者說當事人有怎樣的救濟途徑?針對群眾的這些疑問,這期公眾號,我們就來說說裁決結果作出后當事人訴權那些事兒。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仲裁裁決結果分為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這兩種裁決結果分別有怎樣的救濟途徑?下面,我們就來共同學習一下。
一、對終局裁決救濟途徑。
我們先來看下什么是終局裁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那么終局裁決救濟途徑有哪些?
1.用人單位享有申請撤銷裁決的權利。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對仲裁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作出的終局裁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用人單位申請撤銷裁決的權利受到如下三方面的限制:一是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二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而非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三是僅出現上述六種法定情形才能導致裁決被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享有起訴權。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終局裁決對勞動者的訴權不產生限制作用,勞動者可依法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非終局裁決的救濟途徑。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非終局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享有平等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