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能比較全面地了解對方,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的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應當向對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謂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將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實向對方說明的義務。為明確該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下面,我們就來說說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及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說明義務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體現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這些內容是法定的并且無條件的,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單位都應當主動將上述情況如實向勞動者說明。這些內容都是與勞動者的工作緊密相連的基本情況,也是勞動者進行就業選擇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一,告知必須是如實告知,不能提供虛假信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告知的時間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即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用人單位不能在招用勞動者之后,或者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才告知勞動者有關情況。
第三,告知應以一種合理并且適當的方式進行,必須能夠讓勞動者及時知道和了解。
第四,告知的內容應與勞動合同的履行相關的事項,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五,告知是一項義務。用人單位在招工時,必須將本條列舉的,與勞動合同履行有關的內容寫在招工簡章上,也可以主動告知勞動者有關情況。如果勞動者詢問用人單位沒有主動告知的相關事項,用人單位也應當如實告知。
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勞動者的說明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等。用人單位在招工時,為了更好地進行雙向選擇,需要對勞動者的一些基本情況進行了解。勞動者對自身的基本情況不得隱瞞,應如實說明。
第一,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一些基本情況,勞動者有如實說明的義務。這有利于勞動合同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訂立,有利于用人單位合理地使用勞動者,有利于勞動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二,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是有限的,其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必須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本規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的隱私權。
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情況,如未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訂立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雙方進行相互選擇,確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并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從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行為與過程。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在內的情況,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同樣,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身體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及學歷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