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本條是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開庭告知的程序,2017年新頒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八條亦有相同規定。一方面規定了仲裁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庭審時間和地點的具體日期;另一方面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的期限,并賦予了仲裁委員會對是否延期開庭的最終決定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應當按時開庭審理,但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到庭的,可以依法申請延期開庭。那么,什么是延期開庭?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的正當理由有哪些?延期開庭決定怎樣作出?下面,我們來說說這些事兒。
一、什么是延期開庭?
延期開庭,是指當事人在仲裁庭通知其開庭審理日期后且開庭三日前,由于出現法定事由,導致仲裁審理程序無法按期進行的,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將仲裁審理推延到另一日期進行的行為。延期開庭由當事人提出請求后,仲裁庭作出決定,這里的當事人指雙方當事人,既可以是申請人,也可以是被申請人,但最終是否延期審理,由仲裁委決定。
二、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本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延期開庭的,應當有正當的理由,但本法并沒有對正當的理由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參照2017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參照上述規定,一般認為,正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例如當事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體傷害影響其行使權利的;勞動者身邊的條件存在緊急情形,如重大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對當事人出庭行使權利形成障礙的。
(2)當事人在仲裁審理中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一般來說當事人應當在知道仲裁庭成員名單后,開庭前提出回避。但有時,可能當事人當時并不知道仲裁員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或者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情形,如仲裁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等,發生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的,一般認為,當事人仍有權提出回避申請。這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對當事人的回避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其回避申請的決定。
(3)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進行重新鑒定、勘驗的。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判斷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延期開庭的請求后,并不必然會導致仲裁開庭延期進行,而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的判斷,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庭的決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延期開庭的決定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而并非是該案件的仲裁庭。
三、延期開庭決定怎樣作出?
對于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予以決定是否延期開庭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仲裁委員會決定延期開庭的,應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下次開庭的具體日期及地點。